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境外子公司的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制度,完善对境外子公司的财务稽核、业务稽核、风险控制监督等,检查和评估境外子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运营的稳健性等。外部审计每年不少于一次,内部稽核定期进行。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境外子公司的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制度,完善对境外子公司的财务稽核、业务稽核、风险控制监督等,检查和评估境外子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运营的稳健性等。外部审计每年不少于一次,内部稽核定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