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决策事项落实跟踪制度及决策效果评估制度,督促其委派的股东代表和提名的董事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意见履行职责,事后及时评估决策效果,不断改进提升决策质量。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