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适用本办法。 境外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在境外的注册登记、变更、终止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适用本办法。 境外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在境外的注册登记、变更、终止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