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股东代表和提名的董事应当在收到相关会议议案后,及时向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报告,并提交议案事项涉及的相关材料。 涉及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股东会和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相关议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提交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合规负责人应当进行合规审查,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集体决策的意见应当反馈给其委派的股东代表和提名的董事贯彻落实。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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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