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股东提案等方式,在境外子公司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由境外子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 (三)变更业务范围、股权或注册资本,修改章程; (四)合并、分立、解散或者清算; (五)购买、出售资产或者投资、借贷、关联交易、担保等的金额达到或超过净资产的10%; (六)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 (七)其他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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