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充分履行股东职责,依法参与境外子公司的法人治理,健全对境外子公司的风险管控,形成权责明确、流程清晰、制衡有效的管理机制。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