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充分履行股东职责,依法参与境外子公司的法人治理,健全对境外子公司的风险管控,形成权责明确、流程清晰、制衡有效的管理机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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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