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许可证局授权签发许可证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及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签证机构)负有收缴许可证手续费的义务,是许可证收费的委托执收单位。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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