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进出口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许可证局授权签发许可证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及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签证机构)负有收缴许可证手续费的义务,是许可证收费的委托执收单位。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