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下列行为,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不参加年终考评、核减业务费补助款、不予核拨业务费补助款等处罚。 (一)不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许可证手续费; (二)不使用《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专用收费收据》收取许可证手续费; (三)不及时、足额上缴许可证手续费; (四)不按规定的范围、用途开支业务费补助款、不上报业务费补助款收支情况表; (五)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业务费补助款或将其挪作他用。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