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许可证手续费管理
第十二条
各签证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十日内,将过渡账户的许可证手续费足额汇缴许可证局(开户银行:北京工商行王府井分理处,帐号:046218—04),同时填报许可证手续费结算单(见附单)。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许可证手续费。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许可证手续费管理
各签证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十日内,将过渡账户的许可证手续费足额汇缴许可证局(开户银行:北京工商行王府井分理处,帐号:046218—04),同时填报许可证手续费结算单(见附单)。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许可证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