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许可证手续费管理

第十二条

各签证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十日内,将过渡账户的许可证手续费足额汇缴许可证局(开户银行:北京工商行王府井分理处,帐号:046218—04),同时填报许可证手续费结算单(见附单)。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许可证手续费。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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