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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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