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九条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九条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