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

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八)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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