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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