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