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十八条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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