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十八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