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十七条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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