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六条协商代表应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