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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