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五条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