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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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