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四条

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其中,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