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三条

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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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