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三条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