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

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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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