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二条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