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

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协商会议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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