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条

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代表推举。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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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