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按以下标准采集: (一)标准条(200支/条)包装的卷烟,为条包装卷烟的商品标识代码; (二)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为卷烟实际外包装商品标识代码。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