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批准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执行销售价格的当月,将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送国家税务总局。 卷烟生产企业应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实际销售的当月将上述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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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