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由卷烟生产企业于次年的1月份填写,于填报当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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