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由卷烟生产企业于次年的1月份填写,于填报当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