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为卷烟批发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以下简称申报纳税)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批发企业按月填写,于每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