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同时废止。 附件: 表1.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及填表说明 表2.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汇总表及填表说明 表3.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及填表说明 表4.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汇总表及填表说明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同时废止。 附件: 表1.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及填表说明 表2.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汇总表及填表说明 表3.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及填表说明 表4.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汇总表及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