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同时废止。 附件: 表1.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及填表说明 表2.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汇总表及填表说明 表3.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及填表说明 表4.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汇总表及填表说明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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