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卷烟牌号规格”,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商标牌号规格。 “卷烟类别”,是指国家烟草专卖局划分的卷烟类别,即一类卷烟、二类卷烟、三类卷烟、四类卷烟和五类卷烟。 一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满100元的卷烟。 二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满70元不满100元的卷烟。 三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满30元不满70元的卷烟。 四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满16.5元不满30元的卷烟。 五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不满16.5元的卷烟。 “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并下发的,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13位条包装卷烟的商品标识代码和非标准包装(如听、扁盒等)卷烟的外包装商品标识代码。 “新牌号卷烟”,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新注册商标牌号,且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 “新规格卷烟”,是指2009年5月1日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卷烟名称、产品类型、条与盒包装形式、包装支数等主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必须作为新产品重新申请新的卷烟商品条码的卷烟。 “卷烟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向商业企业销售卷烟的价格,不含增值税。 本办法所称的销售价格、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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