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