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应按卷烟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