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已经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发生下列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将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一)卷烟价格调整的; (二)卷烟批发毛利率调整的; (三)通过《清单》采集的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毛利后,卷烟平均销售价格连续6个月高于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计税价格10%,且无正当理由的。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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