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按照税务机关采集的所有卷烟批发企业在价格采集期内销售的该牌号、规格卷烟的数量、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 批发环节销售价格=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