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八条

保险公司申请直接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书; (二)关于股票投资的董事会决议; (三)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机构设置情况; (四)股票资产托管人的有关材料和托管协议草案; (五)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名单及简历; (六)最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 (七)现有的交易席位、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 (八)股票投资策略,至少应当说明股票投资的理念、投资目标以及投资组合方向;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保险公司申请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投资分析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的说明。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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