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直接从事股票投资: (一)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 (三)设有专业的资金运用部门; (四)设有独立的交易部门; (五)建立了股票资产托管机制; (六)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七)具有专业的投资分析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 (八)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投资记录;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