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报表、报告或者其他文件: (一)股票投资业绩衡量基准; (二)风险指标的计算方法和使用情况说明; (三)股票投资的相关报表。 前款规定的报表、报告的内容和报送方式,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报表、报告或者其他文件: (一)股票投资业绩衡量基准; (二)风险指标的计算方法和使用情况说明; (三)股票投资的相关报表。 前款规定的报表、报告的内容和报送方式,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