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报表、报告或者其他文件: (一)股票投资业绩衡量基准; (二)风险指标的计算方法和使用情况说明; (三)股票投资的相关报表。 前款规定的报表、报告的内容和报送方式,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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