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委托从事股票投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 (二)设有独立的交易部门; (三)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四)具有专业的投资分析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资格条件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委托从事股票投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 (二)设有独立的交易部门; (三)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四)具有专业的投资分析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