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八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负责股票投资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5年以上证券或者金融工作经历; (三)熟悉证券投资运作,具备必要的金融和法律知识;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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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