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八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负责股票投资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5年以上证券或者金融工作经历; (三)熟悉证券投资运作,具备必要的金融和法律知识;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风险控制
保险机构投资者负责股票投资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5年以上证券或者金融工作经历; (三)熟悉证券投资运作,具备必要的金融和法律知识;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