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章 风险控制第四十五条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得增持股票,并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的期限、方式等其他要求,降低股票投资比例。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