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章 风险控制第三十八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保险公司的股票投资交易指令应当由独立的交易部门和专职交易人员负责执行。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