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六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运用下列资金,应当分别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分别核算: (一)传统保险产品的资金; (二)分红保险产品的资金; (三)万能保险产品的资金; (四)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需要独立核算的保险产品资金。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风险控制
保险机构投资者运用下列资金,应当分别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分别核算: (一)传统保险产品的资金; (二)分红保险产品的资金; (三)万能保险产品的资金; (四)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需要独立核算的保险产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