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六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运用下列资金,应当分别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分别核算: (一)传统保险产品的资金; (二)分红保险产品的资金; (三)万能保险产品的资金; (四)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需要独立核算的保险产品资金。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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