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在投资前确定股票投资业绩衡量基准,并以绩优、蓝筹及流动性强的股票所确定的指数为该基准的参考。 保险业的股票投资业绩衡量基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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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