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在投资前确定股票投资业绩衡量基准,并以绩优、蓝筹及流动性强的股票所确定的指数为该基准的参考。 保险业的股票投资业绩衡量基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风险控制
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在投资前确定股票投资业绩衡量基准,并以绩优、蓝筹及流动性强的股票所确定的指数为该基准的参考。 保险业的股票投资业绩衡量基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