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风险控制第三十四条保险机构投资者确定可投资的股票范围,应当考虑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收益能力、信息透明度、股票流动性等各项指标。 保险机构投资者必须在可投资的股票范围之内投资股票。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