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三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作出下列重大决策前,必须制作书面研究报告: (一)单项投资资金超过保险机构投资者确定的金额以上的; (二)涉及可投资股票资产5%以上的; (三)投资组合或者投资方向需要重大调整的; (四)股票选择范围标准需要重大调整的; (五)股票投资风险容忍度需要重大调整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风险控制
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作出下列重大决策前,必须制作书面研究报告: (一)单项投资资金超过保险机构投资者确定的金额以上的; (二)涉及可投资股票资产5%以上的; (三)投资组合或者投资方向需要重大调整的; (四)股票选择范围标准需要重大调整的; (五)股票投资风险容忍度需要重大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