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风险控制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决策流程; (二)投资授权制度; (三)研究报告制度; (四)股票范围选择制度; (五)风险评估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六)职业道德操守准则; (七)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的,其股票投资风险控制制度还至少应当包括股票托管制度。 保险公司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其股票投资风险控制制度还至少应当包括股票托管制度、股票交易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票投资风险控制制度还至少应当包括股票交易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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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