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应当建立独立的托管机制,遵循审慎、安全、增值的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