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章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禁止行为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保险机构投资者10%以上股份的,保险机构投资者不得投资该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公司的股票。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