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不得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