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从事股票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证券账户之间转移利润; (二)采用非法手段融资购买股票;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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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