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从事股票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证券账户之间转移利润; (二)采用非法手段融资购买股票;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禁止行为
保险机构投资者从事股票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证券账户之间转移利润; (二)采用非法手段融资购买股票;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