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资产托管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与股票资产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必须载明下列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股票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二)股票资产托管人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义务、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更换股票资产托管人的,保险公司有权提前终止托管协议。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资产托管
保险公司应当与股票资产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必须载明下列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股票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二)股票资产托管人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义务、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更换股票资产托管人的,保险公司有权提前终止托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