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资产托管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的股票资产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合管理; (二)将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与其他托管资产混合管理; (三)将不同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混合管理; (四)挪用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 (五)利用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及相关信息为自己或者第三人谋利;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托管协议;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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