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资产托管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的股票资产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安全保管保险公司的资金和股票资产; (二)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监督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运作; (四)对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进行估值; (五)定期向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供股票资产托管报告; (六)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股票资产的相关数据,定期和不定期地提供股票资产的风险评估、绩效评估等报告; (七)完整保存股票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有关托管股票资产的凭证、交易记录、合同等重要资料应当保存15年以上;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